来源:我要投诉-周到上海
近日,偷脸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商看数据房产中介、房客法庭分销商、户竟还把开发商围绕客户佣金争执不休,当成提交的证据证据竟然是该客户的人脸信息。
分销商和中介签订《分销代理合同》和《暗佣协议》
浙江一房地产开发商在本市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提交委托某公司作为该商品房项目的偷脸分销商。为了增加销售业绩,商看数据分销商又委托一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房客法庭
分销商与中介签订了《分销代理合同》,户竟还把合同期限为2个月,当成双方约定的证据佣金标准为浙江某市以外的客户为每套6万元,本地客户则为每套5万元。提交此外,偷脸双方还签署了《暗佣协议》,在合同佣金的基础上根据所售房产的面积再给与相应的佣金补贴。
2020年12月,中介公司带看一组客户并代理销售成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于2021年1月就此套房产正式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至此,中介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了销售代理义务,分销商应支付相应佣金。
中介公司没拿到佣金诉至法院
让人意外的是,当中介公司以为可以拿到佣金时,分销商却并没有依约付款。久拖不决后,中介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认为,其作为受托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所推荐客户为非本地客户,且根据《暗佣协议》约定的佣金补贴,分销商应依约共支付其6.5万元的佣金。
分销商则辩称,该组客户是其一直在跟进,并非中介公司开发的客户,并提供了明源系统客户信息证明该客户的报备和到访记录。此外,开发商也一直未向其结佣。
开发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也提供了明源系统客户信息,证明该客户属于报备前来访,是开发商自己开发的客户,故不与分销商结算佣金。
证据竟是客户人脸信息
客户究竟是谁开发的?什么是“明源系统客户信息”?
法院经审理发现, 所谓的“明源系统客户信息”,就是售楼处具有人脸识别的摄像头抓拍的能够识别客户来源所形成的各种信息。通过抓拍并收集人脸信息,可以准确地识别客户来源以及是否是第一次到访售楼处。
对明源系统审核详情,法院认为,收集公民人脸信息应当取得其本人的同意,现开发商无法证明其收集购房客户人脸信息已取得客户同意,故对明源系统客户信息的合法性不予确认,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带看客户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且相关贷款已经发放到位,已经完成《分销代理合同》《暗佣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前述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双方均应恪守,分销商应该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分销商支付中介公司佣金6.5万元。
法院:偷采人脸侵犯个人信息
案件审结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且分销商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不过,承办法官认为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可能侵犯众多看房以及购房客户的个人信息,故向开发商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手续;做好采集事项的告知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开发商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复函表示已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业务整改。
法官表示,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具体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的,不仅需要征得本人的同意,还要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因此,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生活中遭遇强制性人脸识别的,例如人脸识别作为进入小区唯一的验证方式,对于这种方式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并要求小区物业提供门禁卡等其他合理验证的方式。此外,如若未经本人同意,人脸信息已经被收集使用的,信息处理者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在侵权责任框架下,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人脸信息并赔偿损失。